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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初期,基督教会为制止战争、恢复社会秩序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认为,在宪法走向司法保障之后,宪法学就成为为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提供规则和知识预备的法律科学,走向实证主义的技术化,真正成为法教义学。例如,孔德就自认为在社会学中对社会有机体论的统计分析与生物学中对个体有机体论的统计分析间建立起了真正的对应关系。
然而,当政治家寥若晨星的现代政治处境下,作出抉择的支配权只能托付给议会制。⑨周升乾:《法教义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三,法学必须面向社会事实,促成人民联合的内在秩序。(12)同时,担负着这一重大而艰巨的解释任务的群体不是别人,而是法学者。专以服从强权为能事……哀我同胞,一奴隶之未已,而终古为奴隶乎。
也就是说,政治法界定的是一种比率上的协调,而不是谁支配谁,谁控制谁的问题。需要注意,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人民,不再是意识形态概念或政治概念,(50)而是一个经验性概念。再计算各层次对于指标系统的总排序权重并进行排序,最后得到总排序。
主观指标体系公开现身于2008年以后,主要为法律学者和政府机构所设计。(57)这使得评估的诊断和激励意义几近丧失,公信力也受到强烈的质疑。曾有个别研究声称立足于社会评价理论,然而社会评价并不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学方法而是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位,例如被定位为社会趋势研究、社会舆论、社会调查。而法制与法治是迥然有别的,后者有着明确的价值理念要求,例如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
后者侧重于法治的建设工作,最终又主要体现为各种机构的职能工作考核,学术界设计的指标以客观指标为主体、政府设计的指标以主观指标为主,评估方法广泛采取德尔菲法、统计调查法、绩效评估法、线性计算法,其中尤以绩效评估法最为重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政府、法学界、管理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共同努力之下,中国大陆法治评估的基本轮廓已经成型。
余杭法治指数就是这四种方法的综合产物。首先,中国法治评估所选取的客观指标,绝大多数是在统计机构所设定的各项统计指标之中选取的。评估结果也为政府内部消费,绝大多数不对外公开。许涤龙、欧阳胜银:《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初步分析》,载杜钢建主编:《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3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73~74页。
客观指标是对某一客观事实的反映,例如诉讼数量、犯罪率、每万人所拥有的法官数量。(58)但是,上述研究表明,法治环境和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都成了法律制度。二、中国法治评估述评:原理、指标与方法 法治评估是法治理论的一场革命,它一改法治理论抽象玄虚的传统形态,使其与客观现实结合起来,变得可以测量或感知。第二,在评估指标方面,认真对待、充分发挥主观指标的功能,不必过度强调客观指标。
2006年,第一个提出法治政府指标设想的袁曙宏教授,也主张由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综合组成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12)迄今为止,全国至少有17个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出台了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也开展了独立的法治政府评估。
对于法学界而言,法律评估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没有现成可用的法学方法。(56)例如,在各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考评运行过程中,考评对象普遍被限制为各层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制机构。
国际法治评估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美国国际开发署曾经对柬埔寨的法治状况进行过评估,世界银行也于1996年推出了国际上第一个法治指数。(2)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投身于法治评估研究的学者不限于法学界,还包括管理学界和社会学界。该方法依据系统的程序,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分别向各个专家征询意见:专家之间不互相讨论、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与调查人员进行沟通:通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后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②1986年,辽宁省本溪市率先提出依法治市,此后一大批城市先后响应,中央军委和一些企业也提出依法治军、依法治厂、依法治企等要求。此后WJP又开展了持续性的法治测量工作,迄今已经发布了六份法治指数报告,其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
当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方略出台之后,一些政府仍然沿袭着法制建设的原有路径开展法治建设,也就是继续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不同的法制领域和法律工作着手推动,这一现象从政府制定的指标体系中就能看出来。如今,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任务,各个地方都在积极筹划或实施各种评估活动,学术界对于法治评估的关注研究热度也越来越高。
上述的这些法治环境事例都给出了最终评估结果。(18)鼎鼎有名的余杭法治指数也属于这一类:其指标体系选自《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关于建设法治余杭的意见》,本身就服务于建设法治余杭的目标。
至于法治环境评估中应用较多的层次分析法,则由于技术难度较大,在这类评估中尚未见到被采用的情形。针对这种现象,有必要成立更具权威的评估机构。
(40)参见王光主编:《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70页。(20)但是这种研究路径并没有被后来的法治环境研究者所遵循。(3)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 迄今为止,全国公开出现的此类评估指标体系一共有20个:在中央层面上,有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的《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11)参见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这种对于法治的宽泛理解,明显不同于西方的法治理论,后者往往包括在民主、治理等范畴之内。事实上,从当前评估所面临的问题和缺陷来看,中国政府和学界至少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改善、发展法治评估: 第一,在评估目标方面,除了法治环境和法治建设以外,中国大陆法治评估需要直面法治。
而法治环境的塑造和建设,实际上也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所在。下面将具体研究中国法治评估的基本原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有的法治指标还一层层地分解到乡镇、街道、村镇、社区,除了综合评估以外还包括各个部门机关的评估,例如余杭法治指标体系由总指标、区级机关指标、乡镇街道评估指标和村社区评估指标组成且总量高达几千条。⑧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
最后,有些客观指标同样可以通过伪造、篡改等方法来获得,这在我国是个突出问题。下面是这类指标的大致情况。基于客观指标/主观指标的类型来看,可以把这类指标分为两个类型:北京、上海、湖南等地学者设计的指标体系属于客观指标,余杭、无锡、成都等地出台的指标体系则属于主观指标。同年11月湖北省政府推出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33)这些类型的指标划分颇有创新色彩,但是不符合统计学上的科学分类。⑥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课题组成员绝大多数来自于管理学界和实务界,课题组负责人是时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管理系主任的王光教授。
该方法用于各个数据的计算,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线性加权函数,另一种是几何加权函数。这种方法是一种结果导向的方法,在法治评估中运用得极为普遍。
⑤2002年前后,在政府的委托或支持下,北京和上海等地的一些学者开始了量化法治的研究工作以具体推动法治建设实践,法治评估正是借助理论研究的推动和支持而诞生。有些法治指标几乎没有对应的客观指标,例如审判独立的程度、言论自由的程度等。